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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巴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3-20 00:00 截止日期:2023-03-24 23:55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及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及市委“1+3”主导产业决策部署,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我们起草了《巴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bzxumu@163.com。

二、寄送信函至:巴中市农业农村局,邮编:636000。

三、网站留言。

附件:巴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0 日


巴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加强龙头培育,分产业、分品种重点培育行业领军、产业排头的大企业大龙头”的要求,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增强市级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经营指标、辐射带动能力和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新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主营业务。企业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等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总资产1000万以上,固定资产5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

2.加工、流通型。总资产1000万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

3.休闲农业。总资产1000万以上,固定资产500万以上,年综合收入500万以上。

4.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物流)。总资产1500万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以上,年交易额3亿以上。

5.农产品电商。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以上,农产品互联网销售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60%以上,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500户以上(休闲农业带动2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的60%以上。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

(五)经营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优良资产占70%以上。产销率达90%以上,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

(六)信用与社会责任。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自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在税收、市场监管、工资、社保、环保、产品质量、资本市场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履行记录。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八)新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区)级龙头企业。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和全市“1+3”主导产业、种养业“2+1”和中药材优势大品种产业发展、以及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20%,以及与脱贫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具的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三)企业信用报告。

(四)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

(五)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七)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环保要求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近年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总结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农口部门、发改、财政、经信、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级部门直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子公司,经所属市级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县(区)市级龙头企业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评审意见,确定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对名单进行公示。

(三)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发文公布。

(四)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龙头企业授牌。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和管理制度。市级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市级龙头企业实施监测:

(一)市级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资料(纸质档或扫描件)。材料包括:上年度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记录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形成监测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样核查。

(四)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并经相关媒体公示的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其他行为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经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可以整改的市级龙头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对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在次年的监测中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条件。应履行以下手续:出具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出具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变动情况说明等材料;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并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备案;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变更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制定的《巴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巴农领〔200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征集结果
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巴中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共采纳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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