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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5-09 00:00 截止日期:2023-05-15 14:17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确保“2+1”优势大品种计划顺利实施,保障肉牛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或建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419958393@qq.com。

二、寄送信函至: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430号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邮编:636000

三、网站留言。

附件:《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

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2+1”种养业优势大品种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抓好常态化防控措施,有效减少肉牛疫病发生,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饲养管理

第一条  推广健康养殖。鼓励肉牛养殖适度规模化、圈舍标准化,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疫病发生风险。指导养殖场(户)保持圈舍清洁卫生,通风保温;注意饲料的调配,防止使用霉变饲料,保证动物饮水的清洁,禁止添加使用瘦肉精等其他违禁添加剂;落实防蚊蝇、防鼠措施,养殖场禁止混养其他动物;适时采取口服、注射、药浴等方式进行药物驱虫;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封闭饲养,外来人员、车辆等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入肉牛养殖场,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第二条  逗硬监督检查。督促肉牛养殖场(户)依法向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并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进出场、饲料、兽药、检疫、免疫、消毒等情况,加强养殖日常监督和“瘦肉精”抽检,确保每个养殖场每季度监督检查和抽检不低于1次。

第二章   防疫监督

第三条  科学设置隔离圈舍。督促规模肉牛养殖场(户)配套建设隔离圈舍,并与饲养圈舍保持一定的距离。为防止疫病传播,新购进的肉牛,到达目的地后主动报告,先在隔离舍完成30天饲养观察,隔离期满无异常再混群饲养。饲养的肉牛患病后,也应及时将其转入隔离圈舍内进行观察治疗,待治疗痊愈后再归群。隔离圈舍要在牛出入前后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第四条  刚性执行强制免疫。督促肉牛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规模牛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小型场(户)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自觉开展肉牛强制免疫工作,引导肉牛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对规模肉牛养殖场(户)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把强制免疫与产地检疫出证等相挂钩。

第五条  推广溯源体系建设。 新生犊牛首次免疫必须佩戴耳标,从省外引进用于继续饲养的肉牛隔离期满必须重新加施本地耳标,及时为养殖过程中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肉牛重新加施新耳标,并将耳标佩戴信息和免疫信息及时上传“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在产地检疫中严格查验牲畜耳标加施情况,核对加施的牲畜耳标与系统上传信息是否相符。探索建立肉牛养殖可追溯系统,开展出栏肉牛信息登记,逐步实现出栏肉牛和牛肉产品可追溯。

第六条  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养殖场(户)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扑杀口蹄疫、炭疽等疫病的牛只,以及需进行布病、牛结核病净化处理的牛只,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染疫肉牛、病死肉牛尸体、流产物、死胎、污染饲草料等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非传染病或机械创伤引起的病死牛也应及时处理。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牛、贩运加工病死牛等行为。加快推进巴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确保早日投产达效。

第三章  检疫监管

第七条  落实调运监管措施。充分依托境内2处省设动物卫生监督指定通道(通江县铁溪站、南江县关坝站)和高速公路出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通过合理配置检查人员,加大对调运肉牛等运输车辆的查证验物,重点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运输车辆备案表、动物临床健康及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建立查验台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调运肉牛线索,设置有奖举报,凡是举报非法调运肉牛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奖励200至500元。在检查中发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除依法处罚外,由运输业主自行隔离,隔离场所在乡镇建立监管台账,隔离期满经县级动物疫控中心抽检合格,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本地耳标方可解除隔离。

第八条  开展落地检疫检验。引进或者出栏肉牛,必须经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查从省外调运肉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省设动物卫生监督指定通道查验签章记录以及布病检测合格报告。督促养殖场(户)业主在调入肉牛落地后主动报告,做好隔离期间饲养管理、健康观察、消毒等相关工作,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一时间对省外调入肉牛进行布病、口蹄疫、结节性皮肤病等进行全覆盖流调监测,监测合格及隔离期满方可混群饲养。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肉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所的监管,防止疫病传播。

第九条  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引导肉牛屠宰户规范屠宰,凡从事肉牛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申报,辖区官方兽医接到屠宰检疫申报后,到场到点实施屠宰检疫,规范检疫出证,加施检疫标识,督促肉牛屠宰场(户)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凡市内肉牛备案定点屠宰场出场销售的牛肉产品须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简称“两证一标”)。

第四章  疫情处置

第十条  果断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要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逐级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提升实验室检测预警能力。市县两级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科学组织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实验。积极开展布病、牛结核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风险评估,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综合疫病流行病学特点、风险评估结果、实验室检测数据等,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疫情防控会商研判,及时预测预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果断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深化疫病网格化防控。全面开展网格化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体系,县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农业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等人员分片纳入网格化管理,并把职能职责及联系电话在各养殖场公示上墙,确保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遇到难题,能方便、快捷地解决。积极开展布病净化场创建工作技术指导,力争建设市级净化场10个以上、争创部省净化场1—2个。

第十三条  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力量。稳定官方兽医队伍,每个乡镇选派官方兽医不少于2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将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列入财政预算。做好村级防疫员遴选,原则上1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村级防疫人员。引导、扶持、培育多元化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征集结果
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共采纳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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