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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9-30 14:3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市农业局
  
  (A类)

  巴农函〔2019〕95号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04号提案

  答复的函

  


  何俊吉委员:

  您在政协第四届巴中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新村聚居点养殖区规划和建设的建议》的收悉(第204号提案),感谢您对巴山新居规划、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关心、关注。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产业园区,建设田园景区,打造新型社区,强力推进着力中心村和聚居点建设,新居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也存在部份农户到了中心村和聚居点无法进行畜禽养殖等问题。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一、关于“统一规划”建议

  采纳情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导,以解决聚居点村民自养自食生猪问题、拓展农户增收渠道为目的,坚持“科学规划选址、新村人畜分离、农户自建自管、统一规划、实行种养循环”原则,在编制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规划时,严格执行《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划定以巴山新居为中心的禁养区,禁止在中心村、聚居点防护距离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位于巴山新居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工作,做到居住区与养殖区分离,改变人畜混居现象。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有序推进聚居点养殖小区建设,促进产居相融。

  二、关于“统一标准”建议

  采纳情况:农村聚居点生猪养殖小区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根据聚居规模和农户意愿适当确定建设规模,农村聚居点生猪养殖小区选址按照“村社申请—乡镇初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村社组织收集聚居农户养殖意愿,由乡镇组织水利、林业、国土、建设、农技中心等站所进行初步选址,报区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国土、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现场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杜绝私建乱建、违章建设。原则上每个聚居点生猪养殖小区建圈最多不超过20眼,养殖总规模控制在100头以内;每个圈舍16平方米左右(含饲养通道),年出栏生猪5头左右;建设兽医室、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池等公用设施,安装1个公用水龙头,分圈安装灯泡;圈舍之间隔墙上顶,每眼圈舍单独设置门锁,各养殖户相对独立自行饲养管理;推行种养结合,还田消纳粪污、循环发展。

  三、关于“统一建设”建议

  采纳情况:农村聚居点生猪养殖小区由村民通过联建联管方式建设,乡镇和村组负责做好引导和组织工作,相关费用由乡镇、村组集体或农户自筹解决。有养殖意愿的农户集中到所建生猪养殖小区饲养生猪,聚居点内不再分户建圈养猪。各地要创新模式,可采取代养生猪(对于户数较多、而户均生猪养殖需求仅2头以内的,可组合建圈,一户为另一户代养或按年度轮流饲养)、租赁圈舍(没有圈舍的农户可以租赁其他户闲置不用的圈舍)等方式满足群众养殖需求,有条件的可以集体建设或者招引业主建设生猪养殖小区,村民租赁圈舍养殖,原则上不宜村村、户户建圈。

  四、关于“统一监管”建议

  采纳情况:一是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承担建设和后期管理的主体责任,国土、规划、水利、林业、住建、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选址、用地保障、环保监管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技术指导,确保规范有序建设。二是正确引导。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口径,摸清群众真实意愿,引导有意愿养殖的村民集中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并充分争取无意愿养殖农户的支持。三是加强监管。村、组要把聚居点养殖小区建设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推行“养殖场(小区)+沼气池、农田污水灌溉系统+菜、林、果、鱼”等发展模式,达到“内循环、零排放”的规模养殖要求,从而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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