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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9-30 10:31

冯紫明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监管的建议》(第154号提案)收悉,市农业农村局精心研究、认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审批管理”的建议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实际,严格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一是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农房设计图等。二是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复核。三是村级复核。村级组织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间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 3 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窗口。四是部门核实。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窗口接收申请后,迅速核实农户申请内容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转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联审意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窗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议意见报乡镇政府。五是乡镇批复。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批意见,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六是备案建档。乡镇政府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二、关于“规范标准”的建议

按照规划引领、农户主体、因地制宜、生态宜居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房屋设计和配套设施符合生产生活需求,体现规范、标准、适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集中修建、分散建设等实际需求,科学研判现状和未来趋势,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川东北民居风貌的农房设计图集(3人以下2种、3—5人5种、5人以上3种)及施工示意图,制定《巴中市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供农户选择使用(从事养殖的农户单独设计)。农村用地建房住宅层数超过3层(含3层)、跨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三、关于“质量监督”的建议

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定点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对签署意见负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由乡镇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关注,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进一步增添措施,努力促成建议成果转化,不断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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