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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20220151号建议的答复

2022-09-30 20:40

刘志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饲养宠物犬的建议”(20220151号)已交由市农业农村局主办,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对宠物犬登记和预防接种的建议

狂犬病是一种在出现临床症状后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致命的病毒性传染病,狂犬病毒主要由家养狗传播。抓好犬只免疫,是防控狂犬病的重要的措施,是犬只防疫管理的关键环节。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犬只的饲养者必须为其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具体承担免疫接种工作。对这项规定,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把握。一是犬只必须定期免疫。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是饲养者作为动物防疫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饲养的犬只应按规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未依法履行犬只免疫接种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诊疗机构实施免疫。动物诊疗机构作为专业动物防疫机构,具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并对免疫犬只出具免疫证明,免疫证明应载明犬主、犬只、疫苗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操作人员等信息。三是犬只凭免疫证明登记。有效的免疫证明是犬只登记的前提条件。饲养者应当凭有效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养犬登记机关应对免疫证明进行查验,对未免疫或无有效免疫证明的犬只不予登记。

在狂犬病疫苗免疫方面,狂犬病不是强制免疫疫病,全市结合春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今年上半年,各县(区)统筹推进犬只免疫狂犬疫苗8.9万头份,城市及城乡结合部犬免疫率达95%以上,农村地区免疫率达90%以上。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方面,一是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程序。二是规范执业兽医资格管理,对取得执业兽医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严格备案管理,对拟备案人员提供的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健康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提交材料不全或者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补正备案材料要求等。执业兽医变更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备案。三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执业兽医规范开展诊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医处方格式和应用规范》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和使用兽医器械及兽药、超出备案范围进行从业活动、诊疗服务中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目前,全市已备案执业兽医74人。

二、关于宠物犬户外活动须系犬绳并及时清理粪便和禁止宠物犬进入公共场所,确保公众安全的建议

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的《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须束链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宠物在户外的排泄物,不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2022年8月23日,我局与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进一步规范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并对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等养犬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行为进行处理规定。

据市综合行政管理局反馈,今年以来,结合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城管执法人员到社区、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区域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遛犬人员进行劝离;依照《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养犬人进行劝导、警告,引导市民按照规定文明养犬。今年来,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巡查监管2次,清理占道售卖宠物狗摊点30余个,督促携犬人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150余次。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只的免疫接种工作,出具免疫证明,切实做好狂犬病动物预防接种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感谢您对我市宠物犬疫苗接种和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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