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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大四届三次会议第121号议案答复的函

2019-08-30 18:2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市农业局
  
  (A类)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市人大四届三次会议第121号议案

  答复的函


  赵建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回原籍定居应给予承包土地的建议》(第121号)收悉,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对农民朋友的关注和关爱,您的关心和关注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力量源泉和信心支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巴中是农业大市,农民朋友一直以来就以农业作为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发展茶叶、核桃、道地药材、生态养殖四大特色产业战略部署以后,土地对农民朋友显得更为重要。巴中是劳务输出大市,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均在120万人左右,在当年农村税费较重和短期劳务增收双重影响下,部分农民朋友丧失了农村承包土地的权益。这是一个时代产生的普遍社会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故依法享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朋友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自愿放弃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朋友不能在现有承包权上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可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对于回原藉能否给予土地承包权,我们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管是否拥有土地承包权,回原藉居住的农民朋友均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展农业生产,维持基本生活保障。一是若您表述的以上两类人员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群众大会且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可从能调整的承包土地中给予分配。二是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通过流转其他成员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从事种养殖业,发展农业生产。三是既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不能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可以采取技术、劳动力、资金等入股的方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四是如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可以通过引办、领办、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当地农业产业。五是可以与常年外出、整家外迁、无劳动能力的农业生产者通过土地托管、土地代耕代种等方式发展农业生产。六是若所述对象有父母健在的,可依据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享受承包收益继承。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朋友增收致富。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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