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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3-06-08 15:16 来源: 动监所

《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及主要依据

肉牛产业大力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养殖、调运、屠宰等活动中疫病防控不到位,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流行,对肉牛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保障肉牛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牵头起草了《巴中市肉牛防检疫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和会议审查情况

《办法》先后征求了各县(区)和5个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条。5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为《办法》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书》。5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原则同意,再次征求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市农林科学院等单位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十五条,围绕饲养管理、防疫监督、检疫监管、疫情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章饲养管理。围绕推广健康养殖和逗硬监督检查推动健康养殖。鼓励肉牛养殖适度规模化、圈舍标准化,指导养殖场(户)保持圈舍清洁卫生、通风保温,注意饲料调配、饮水清洁,落实防蚊蝇、防鼠、适时驱虫、封闭饲养等措施。督促肉牛养殖场(户)依法向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并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加强养殖日常监督和“瘦肉精”抽检。

第二章防疫监督。要求养殖场采取措施落实隔离观察制度,刚性执行强制免疫,推广溯源体系建设,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办法》明确,规模肉牛养殖场(户)配套建设隔离圈舍,新购进的肉牛先在隔离舍完成30天饲养观察。饲养的肉牛患病后,也应转入隔离圈舍内进行观察治疗。 新生犊牛和从省外引进用于继续饲养的肉牛必须佩戴本地耳标,并将耳标佩戴信息和免疫信息及时上传“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第三章检疫监管。监管部门全面落实调运监管措施、开展落地检疫检验、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办法》明确,将设置有奖举报,凡是举报非法调运肉牛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奖励200至500元。发现违规运输,除依法处罚外,由业主自行隔离,隔离期满经县级动物疫控中心抽检合格方可解除隔离、加施本地耳标和补检。引进或者出栏肉牛,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凡备案的肉牛屠宰场出场销售的牛肉产品须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简称“两证一标”)。

第四章疫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要主动上报,果断处置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按规定上报确诊。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第五章保障措施。《办法》明确,要努力提升市、县两级实验室检测预警能力。全面开展网格化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体系,把网格员职能职责及联系电话在各养殖场公示上墙。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机构队伍,稳定官方兽医队伍。

第六章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办法》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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