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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4-22 15:03 来源: 市水产渔政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保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7.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

9.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全市1个国家级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农业农村厅规定的禁用渔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和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

八是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方面

(一)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范围

根据《关于巴中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巴农函〔2020〕144号),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主要包括:

1.长江流域巴中市境内1个国家级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和辖区内其他涉河涉渔保护区水域。

2.全市所有天然水域。

3.其他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禁捕水域。

(二)我市禁钓区范围

禁钓区是指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我市已划定的禁钓区为1个国家级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三)我市禁钓期规定

每年3至6月是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禁钓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四)允许使用的钓具规定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1.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2.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3.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5.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钓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六)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

主要包括:克氏原螯虾(小龙虾)、豹纹翼甲鲶(清道夫)、罗非鱼(齐氏罗非鱼)、蓝鳃太阳鱼、福寿螺、牛蛙、真鳄龟(大鳄龟)、巴西红耳龟(红耳彩龟)、鳄雀鳝、纳氏锯脂鲤、食蚊鱼等。

(七)关于钓获物留取的规定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同时,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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