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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2022-03-16 14:40 来源:农经站 浏览击量:

《巴中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11年,原市农业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为开展市级示范社评定提供依据保障。2018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11月,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1年6月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特修订原《评选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3.《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4.《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农发〔2021〕11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1条,包括总则、标准、申报、评定、监测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4条)。包括修订目的与依据、市级示范社的界定、开展评定及监测应当遵循的原则、评定及监测工作采取的方式等。

第二章标准(第5-6条)。包括明确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政策倾斜对象等。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区)级示范社,依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服务成效明显,成员数量需符合规定,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20%以上;经济实力较强,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达到规定要求,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产品(服务)质量优,开展品牌创建;社会声誉良好,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7-11条)。包括申报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等。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联合会审,汇总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同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评定流程(第12条)。包括规定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及评定程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在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联合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巴中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监测(第13-16条)。包括规定实行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和范围、监测程序、监测结果发布等。监测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六章附则(第17-21条)。包括取消资格的情形、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实施周期、解释权限等,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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