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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25 16:03 来源: 改革科

《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的意见,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6日

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以及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照《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制定《巴中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市场监管、金融、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产权流转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交易市场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承担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职能。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设在市民之家,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设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后台、统一清算结算、统一产品规划、统一市场管理”管理模式,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流转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流转交易鉴证,组织筹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指导和管理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工作。

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收集汇总和发布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政策咨询辅导。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服务站,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开展业务咨询,指导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策划包装,收集、核实、汇总、报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服务站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的流转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流转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归属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流转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向所在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厅或服务站提交申请,也可以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咨询流转交易事宜和申请流转交易,提交对应的申请材料。

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确、有争议等情形,经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中止交易的,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公告。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像等相关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服务费收取的品种、对象、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法律咨询、代办权证、抵押登记公告等服务。

交易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品种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农碳汇开发及国家储备林建设权流转纳入政府公益性补助范围,由交易品种所在县(区)政府财政承担交易服务费。

其他流转交易主体、交易品种,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流转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县(区)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章的前提下,鼓励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 及相关资料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引导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鼓励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鼓励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关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及时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直接从农民手上收购外,地方储备粮食应全部通过网上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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